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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礼品代发解读:跨境电商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2025-10-09 00:10:01作者:礼品代发网购买快递单号>>

淘宝礼品代发以为关于2016年进口跨境电商新政策,我们的中央政府、监管部门乃至国务院均对此特别关注。抵消费者来说,他们只关注商品的丰厚度、真假性及价钱,但是,关于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要真正了解透彻这个行业,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到流程的合规化,一定要了解监管逻辑。

当时的监管逻辑是什么?用最简约的话来概括当时的监管逻辑,那就是“三单比对”。即电子商务公司或本人、付出公司、物流公司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品、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付出、物流等信息。

从理论上来看,三单数据互相印证的规划很到位。经过匹配电商公司(或本人)推送的订单、付出公司推送的付出单、物流公司推送的运单,海关总署(及其他监管部门)能把握每一笔生意的真实记载,进而做到有用监控,防止任何的私运、低报等违法行为。

面临跨境电商这种依据互联网的新业态,海关有必要要用信息化的手法来实施监管,不然一定会呈现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不到位的疑问。“三单比对”恰是一种高度信息化的监管手法。因此,我们要为“三单比对”的监管逻辑点赞。从全球范围来看,这应该是首创。

在当时监管逻辑下,会呈现什么疑问呢?原本,理论上异常圆满的“三单对碰”,在理论操作中却会呈现职责主体不明的疑问。

首要,电商渠道公司固然是海关的监管目的,但其实质上仅仅替代订货人停止申报,并非理论的申报主体,那应该不是职责人。其次,订货人固然是理论的申报主体,但这个申报主体仅仅一名消费者,其在电商渠道上购置了产品,并付出了相应的税费。最终,电商渠道上的卖家通常在境外,付出公司、物流公司也仅仅有关的效劳商而已,他们也不行能成为职责主体。

这样一来,海关就找不到报关职责人了。

此外,电商渠道公司作为海关的直接监管目的,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疑问:首要,理论申报主体是本人(订货人),而不是电商渠道公司;其次,电商渠道公司仅仅是一个提供生意促成效劳的第三方公司,其本身并不参与生意;第三,关于那些既是渠道又是卖家的自营网站,其通常是海外主体,难以被监管到。

因而,淘宝礼品代发以为电商平台能够作为辅佐海关监管买卖主体的第三方,而不应该成为直接监管对象。